刑事证据的分类及收集、审查、运用‘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
本文摘要: 一、刑事证据的搜集、审查和运用1、搜集刑事证据的拒绝(1)合法性;(2)及时性;(3)深入实际,使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结合;(4)客观全面;(5)深入细致;(6)应用于科学技术手段;(7)搜集的证据必需适当挽救。
一、刑事证据的搜集、审查和运用1、搜集刑事证据的拒绝(1)合法性;(2)及时性;(3)深入实际,使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结合;(4)客观全面;(5)深入细致;(6)应用于科学技术手段;(7)搜集的证据必需适当挽救。2、审查刑事证据的步骤(1)分开审查;(2)核对审查;(3)综合审查。审查证据还应该留意:(1)审查证据的来源否可信;(2)审查证据的具体内容否现实 ... 1、搜集刑事证据的拒绝 (1)合法性;(2)及时性;(3)深入实际,使用专门手段和依靠群众结合;(4)客观全面;(5)深入细致;(6)应用于科学技术手段;(7)搜集的证据必需适当挽救。
2、审查刑事证据的步骤 (1)分开审查;(2)核对审查;(3)综合审查。审查证据还应该留意:(1)审查证据的来源否可信;(2)审查证据的具体内容否现实,证据和案件事实若无必定的内在联系;(3)审查各个证据之间的关系。(4)审查证据否充份。3、刑事证据的运用 (1)轻证据轻调查研究,不轻信供词原则。
只有被告人的供述,没其他证据的,无法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没被告人供述,证据显然充份的,可以确认被告人有罪和判处刑罚。(2)不准刑讯逼供原则。(3)一切证据必需经过求证有误,才能作为确认案件事实的根据。(4)有罪确认必需做犯罪事实情节确切,证据显然充份。
(5)必需心目中于事实真相原则。(6)对定罪无罪所构成的“疑案”,应该按有罪处置。
二、刑事证据的分类 刑事证据的分类,是指根据证据本身的各种特征,从有所不同角度在学理上对证据所作的有所不同归类。三、完整证据与传到证据 凡是来自完整原文,即必要源于案件事实的证据材料,叫作完整证据,也称之为第一手材料;凡是不是必要源于案件事实,而是从间接的非第一来源取得的证据材料,称作传到证据。尤其注目:完整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小于传到证据材料的证明价值。在传到证据材料中,中间环节较少的材料的证明价值小于中间环节多的材料的证明价值。
无法忽略传到证据的起到。四、有罪证据与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认同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犯罪行为以及可以证明犯罪行为长短情节的证据,是有罪证据。
凡是可以证明犯罪事实不不存在,或驳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实行犯罪行为的证据,是有罪证据。在立案或侦察阶段,如果犯罪嫌疑人尚能不具体,则解释有犯罪事实再次发生的证据就是有罪证据。五、言词证据与实物证据 凡是通过人的陈述,即以言词作为表现形式的证据,是言词证据,还包括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和反驳、鉴定结论。
凡是以物品的性质或外部形态、不存在状况以及其内容展现出证据价值的证据,都是实物证据。证据种类中的物证、书证、视听资料以及勘验、检查笔录皆科此列。
六、必要证据与间接证据 这是根据证据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明关系的有所不同所作的区分。刑事案件的主要事实就是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否实行了犯罪行为。
凡是可以分开直接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归属于必要证据。必要证据不用经过推理小说过程就可以直观地解释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否再次发生和是否是正在被行政处分的人实行的。
例如,证人某甲亲眼目睹某乙持刀杀掉某丙的证言,或者某乙供述自己持刀杀人的供词,都归属于必要证据。凡是必需与其他证据结合才能证明案件主要事实的证据,归属于间接证据。例如,被害人的尸体,不能证明再次发生杀人或者轻伤丧命的案件,但无法说明何人是凶犯,所以是间接证据。
尤其注目:只有一个必要证据的情况下无法对被告人定罪,即孤证无法定案。几乎依赖间接证据确认有罪时必需遵从以下规则: 1、必需严格遵守运用证据的一般规则,即:一切证据必需具备客观性、关联性、合法性。
2、间接证据必需构成原始的证明体系。3、间接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以及间接证据相互之间必需协调一致,没对立。如果不存在对立,应该之后搜集新的证据,使对立获得合理回避。
4、间接证据的证明体系必需不足以回避其他可能性,得出结论的结论必需是惟一的。七、证明对象 证明对象是指诉讼中必需用证据加以证明的案件事实。
最高法院《说明》第52条规定:“必须运用证据证明的案件事实还包括:(一)被告人的身份;(二)被指控的犯罪行为否不存在;(三)被指控的不道德否为被告人所实行;(四)被告人若无罪过,不道德的动机、目的;(五)实行不道德的时间、地点、手段、后果以及其他情节;(六)被告人的责任以及与其他同案人的关系;(七)被告人的不道德否构成犯罪,若无法定或者酌定从宽、贬斥、减低惩处以及减免惩处的情节;(八)其他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事实。” 尤其注目:总结一起,刑事诉讼证明对象还包括实体法方面的事实和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两大类。
实体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有关犯罪构成要件方面的事实; (2)作为从宽或者贬斥、减低、减免刑事惩处的事实; (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个人情况和犯罪后的展现出。程序法方面的事实主要有: (1)关于规避的事实; (2)影响采行某种强制措施的事实; (3)关于耽搁期限否有无法排斥的原因等事实; (4)违背法定程序的事实。证据本身不是刑事诉讼证明的对象。
尤其注目:检察院《规则》第334条规定,在法庭审理中,下列事实不用明确提出证据展开证明: (1)为一般人联合知悉的常识性事实; (2)人民法院生效裁判所证实的并且并未依审判监督程序新的审理的事实; (3)法律、法规的内容以及限于等归属于审判人员遵守职务所应该知悉的事实; (4)在法庭审理中不不存在异议的程序事实; (5)法律规定的推断事实。八、刑事诉讼证明责任 证明责任,也称之为举证责任,是指司法机关或者某些当事人对予以确认或者阐述的案件事实或者自己所主张的事实,应该搜集或者获取证据不予证明的责任;否则,将分担其确认或主张事实有无法正式成立危险性的后果。
尤其注目: 1、审理案件中,证明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的责任,由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等分担。2、民事诉讼案件的自诉人应该对其控告分担证明责任。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一般情况下不分担证明自己有罪的责任,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对侦查人员的发问应该真实情况陈述。
4、在值得注意情况下,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该分担证明责任,被称作举证责任长条。主要是指我国刑法第395条第1款规定的巨额财产指罪。
5、根据现行刑诉法规定,人民法院有证明责任。九、刑事诉讼证明标准 刑事诉讼中的证明标准,又叫证明拒绝,是指法律拒绝公安司法人员运用证据证明案件事实所要超过的程度。我国刑事诉讼的证明标准是案件事实清楚,证据显然、充份。
对于约将近证明标准的疑罪应该从无处置。有罪确认必需做犯罪事实确切,证据显然充份。犯罪事实确切,是指刑法规定与定罪量刑有关的一切事实皆已查清。
证据显然充份,是指据以定案的每一个证据都经过求证有误;据以定案的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不存在客观联系;证据之间、证据与案件事实之间的对立获得合理解决问题;全案各部分事实情节都有适当的证据不予证明。也就是说,据以确认案件事实的证据从整体上必需构成一个森严的证明体系,借此得出结论的关于案件事实的结论,必需是惟一的、分列他的。即根据证据既可以充份确认被告人实行犯罪行为,也可以回避其他任何人实行犯罪的可能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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