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教师加班吃饭猝死“不属工伤” 2019年最新工伤认定标准是什么?
本文摘要:简介: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名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费吃午饭时心脏病发,工伤确认一波三折。
简介: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名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费吃午饭时心脏病发,工伤确认一波三折。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要求,分别被稷山县政府行政复议、临猗县法院和运城中院撤消,第四次仍然确认不科工伤,理由为“非工作时间,并未在岗位上遇故自杀身亡”。那么,近期工伤确认标准是什么?下面,由大律师网小编入你介绍有关内容,青睐读者。
2017年,山西稷山县一90后男教师暑期加班费吃午饭时心脏病发,工伤确认一波三折。8月5日,记者从稷山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全称“稷山县人社局”)及死者家属处得知,该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要求,分别被政府行政复议、临猗县法院和运城中院撤消,第四次仍然确认不科工伤,理由为“非工作时间,并未在岗位上遇故自杀身亡”。
校方称之为,须要工伤确认,才能不予赔偿金。事发当日曾约见自己妻子“不难受” 段晓康1990年出生于,2014年7月,毕业于运城学院数学应用于专业,本科文凭。
2015年7月,他参与稷山县教育局教师聘用考试,沦为一名第一版教师,后被分配在稷山县太阳中心校董家庄学校工作。2016年9月,轮岗交流到稷山县城区中心校南街小学任教。据临猗县法院2018年9月27日开具的行政起诉书表明,2017年1月21日寒假期间,因平衡竣工验收工作,稷山县城区中心校调来段晓康等11名教师,到该单位加班费。
中午加班费教师被决定在学校附近一家餐厅不吃午餐,用餐过程中,段晓康于12时50分左右,忽然发作倒地,随后120将段晓康送到稷山县人民医院救护,经抢救无效于当日丧生,丧生原因:心源性心脏病发。稷山县城区中心校于事发后的2017年1月21日,曾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人确认“段晓康同志工伤事故”。校方开具的申请书表明,为了如期已完成学校工作,该校统一安排几位教师一起睡觉。
到店大约10分钟后,刚刚不吃旋即,同餐的三位教师找到段晓康忽然面色很差,捂住肚子,连忙叫人,同行人员应急上去扶住他,同时立刻电话120。在医院急诊室救治化疗一个多小时,终因抢救无效丧生。今日,家属告诉他记者,只不过休假前,段晓康就曾向妻子指出自己过累,身体状况佳。家属获取的一份通话记录单表明,事发当天,段晓康曾给妻子打过电话,说道感觉不难受。
起诉书表明,此外,亦有短信证明段晓康丧生与加班费有关。手机用户信息两份证明,手机号所有人系由段晓康及妻子。
2017年1月26日,稷山县人社局开具了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称之为经调查核实,段晓康脑溢血疾病丧生情形不合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不属于工伤确认视同工伤范围,所以不予认定为视同工伤。人社局三次不予认定工伤 皆被撤消 段晓康的表哥李凯峰告诉他记者,表弟段晓康是舅舅家的孩子,姐弟姊妹三人,父母都是农民。
27岁去世时,段晓康刚刚工作两年,刚刚成婚旋即。事故再次发生后,段晓康家属向稷山县人社局申请人展开工伤检验,期望取得赔偿金,但稷山县人社局先后三次分别做出了不予认定工伤要求。
“人家确认了,才能赔偿金”,8月2日,段晓康轮岗任教的小学——稷山县城区中心校所下辖南街小学一工作人员称之为,段晓康原学校与轮岗任教的学校在事发后都很因应,尊重段晓康是因工伤去世,但要展开赔偿金,必须人社部门展开工伤确认。记者辨别三次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找到,此案的争议焦点主要环绕在段晓康是不是因工作原因、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脑溢血疾病丧生,丧生情形否归属于工伤。
庭审时,稷山县人社局坚称,因加班费时间是在8时至12时、14时至18时,上班后段晓康等人到餐馆睡觉,因此段晓康不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脑溢血疾病丧生;人社局还指出,睡觉与遵守工作职责没任何关系,而且段晓康丧生原因是脑溢血疾病而不是受到损害。临猗县法院起诉书表明,前两次不予认定后,分别被临猗县法院和稷山县政府以“事实不明、无罪”为由,不予撤消。法院指出,稷山县人社局第三次理所当然依法履责,查明事实,依照法定程序,作出公平、公正的要求,但从家属驳回诉讼到庭审完结,人社局没递交任何新的调查后关于段晓康加班费、睡觉、丧生一系列事实方面的涉及证据,及第三人和段晓康家属为段晓康申请人工伤的涉及证据材料。
人社局仅有获取了三份关于缺席加班费餐餐费的涉及证据。起诉书认为,人社局第三次开具的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皆并未对事实展开查明,亦并未递交涉及证据。最后,撤消了稷山县人社局做出的涉及行政确认,责令该局对段晓康丧生情况否归属于工伤新的做出确认。
运城中院于今年2月28日二审上诉了稷山县人社局的裁决,保持临猗县法院的裁决。二审上诉人社局裁决 第四次不予认定 2018年9月27日,临猗县法院撤消了稷山县人社局第三次做出的不予认定决定书。经过三次撤消,段晓康的家属以为人社局会遵守裁决,但让他们没想到的是,稷山县人社局就该裁决结果,明确提出裁决。
自此,此案转入二审程序。今年2月28日,运城市中级法院做出二审行政裁决,该院指出,《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应该确认为工伤。”但人社局第三次工伤确认,并未查明因工作原因的事实,亦并未递交证据,故该行政不道德,确认事实不明,无罪。
最后,运城中院二审上诉了稷山县人社局的裁决,保持临猗县法院的裁决。诉讼费由人社局开销。
2019年6月17日,稷山县人社局又做出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稷山县政府亦曾就人社局不予认定结果,做出行政复议。决定书中提及,根据《最高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五条,在因加班费用工作餐时间脑溢血疾病自杀身亡也归属于“三工”(指工作时间、工作场所、工作原因)的合理伸延范围,将该情形确认为工伤,不利于确保职工及其亲属的合法利益。
段晓康等人是在休假期间加班加点工作,作息时间并不像长时间工作条件下平稳有序,学校决定加班费教师不吃工作餐是因工作原因而伸延的工作不道德。李凯峰告诉他记者,针对第四次不予认定的要求,“我们有两个月内可以申请人行政复议,六个月内可以新的控告,现在没有勇气之后乏下去,一家人很困惑。
” 2019年近期工伤确认标准一、确认工伤的七种法定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规定,应该确认为工伤的法定情形有七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专门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遵守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车祸损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出外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损害或者再次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浦西、火车事故损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该确认为工伤的其他情形。二、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规定,视同工伤的情形有三种: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脑溢血疾病丧生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丧生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确保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损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残废,已获得革命残疾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发作的。三、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中确认工伤的四种情形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工伤保险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条规定,以下四种情形可确认为工伤: (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受到损害,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没证据证明所谓工作原因造成的; (二)职工参与用人单位的组织或者不受用人单位指派参与其他单位的组织的活动受到损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内,职工往来于多个与其工作职责涉及的工作场所之间的合理区域因工受到损害的; (四)其他与遵守工作职责涉及,在工作时间及合理区域内受到损害的。
四、国务院法制办有关回应中指出可确认为工伤的三种情形 (一)国务院法制办对《关于职工违背企业内部规定在上班途中受到机动车损害能否确认为工伤的批示》的批示(国法秘函[2005]315号)中指出,职工所受伤害只要合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下班途中,受到机动车事故损害的”规定,就应该确认为工伤。(二)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安徽省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限于问题的批示》的批示(国法秘批示[2008]375号)指出:职工李某从单位宿舍至其父母家的情形,归属于《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六项规定的“在下班途中”,确认为工伤。(三)国务院法制办公室对《关于职工参与单位的组织的体育活动受到损害能否确认为工伤的批示》的批示(国法秘函[2005]311号)指出,作为单位的工作决定,职工参与体育训练活动而受到损害的,应该依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一)项中关于“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损害的”的规定,确认为工伤。
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庭涉及回应中指出确认工伤的七种情形 (一)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卸任人员与现工作单位之间否包含劳动关系以及工作时间内伤势否限于《工伤保险条例》问题的回应([2007]讫他字第6号)指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条、第61条等有关规定,离退休人员聘为于现工作单位,现工作单位早已为其交纳了工伤保险酬劳,其在聘为期间因工作受到事故损害的,应该限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处置。(二)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出外自学睡觉期间受到他人损害不应坚称订为工伤问题的回应([2007]讫他字第9号)指出,职工不受单位指派出外自学期间,在自学单位决定的睡觉场所睡觉时受到他人损害的,应该确认为工伤。(三)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车辆北航其他单位经营车辆实际所有人聘请的司机工作中死伤能否确认为工伤问题的回应 ([2006]讫他字第17号)指出,个人出售的车辆北航其他单位且以北航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请的司机与北航单位之间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在车辆运营中死伤的,应该限于《劳动法》和《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确认否包含工伤。
(录:依据最高法院民一庭2013年的回应意见,个人出售的车辆北航其他单位且以北航单位的名义对外经营的,其聘请的司机与北航单位之间不具备劳动关系的基本特征,不应确认其构成了事实劳动关系。) (四)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与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有关的行政案件若干问题座谈会会议纪要(法[2008]139号)指出,低温雨雪冰冻灾害期间,用人单位为确保国家利益和公共利益的必须,在完全恢复交通、通信、供电、供水、灌溉、供气、道路抢险、确保食品、饮用水、燃料等基本生活必需晶的供应、的组织解救和医治受害者人员等过程中,临时雇佣员工受到损害的,可视作工伤,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展开处置。(五)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国家机关聘请人员工作期间丧生如何适用法律批示的回应([2009]讫他字第2号)指出,鹤岗市公安局东山分局东方红派出所临时聘请、并未参与工伤保险、不是月干警的司机王奎在单位脑溢血疾病丧生,不应由鹤岗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参考《工伤保险条例》确认否归属于工伤、确认工伤待遇的标准。
有关工伤待遇费用由聘请机关缴纳。(六)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多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入城农民工农民因工死伤的,去留限于《工伤保险条例》批示的回应([2010]讫他字第10号)指出,用人单位聘请的多达法定退休年龄的农民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死伤的,应该限于《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展开工伤确认。(七)最高人民法院行政审判庭关于职工因公出外期间死因未知去留确认工伤的回应([2010]讫他字第236号)指出,职工因公出外期间死因未知,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获取的证据无法回避非工作原因造成丧生的,应该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确认为工伤。六、不得确认为工伤或视同工伤的情形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六条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确认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酗酒的; (三)自杀或者自杀身亡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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