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独立辩护人的理解
本文摘要: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独立国家辩护人的解读《规范》第五条 律师兼任辩护人,应该依法独立国家遵守申辩职。
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独立国家辩护人的解读《规范》第五条 律师兼任辩护人,应该依法独立国家遵守申辩职。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明确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轻或者减低、减免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律师在申辩活动中,应该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认同当事人意见,按照不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 ... 关于《律师办理刑事案件规范》中独立国家辩护人的解读 《规范》 第五条 律师兼任辩护人,应该依法独立国家遵守申辩职。辩护人的责任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明确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罪、罪轻或者减低、减免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确保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律师在申辩活动中,应该在法律和事实的基础上认同当事人意见,按照不利于当事人的原则积极开展工作,不得违反当事人的意愿明确提出有利于当事人的申辩意见。这是对律师独立国家申辩原则的新的阐释。
本条第一款的阐释是“依法独立国家遵守申辩职责”,最后一款的阐释又可以理解出有可以违反当事人的意愿明确提出申辩意见,表面上看起来对立,其实不然。律师独立国家遵守申辩职责,不受法律维护,不不受当事人之外的任何人介入,这不难理解,关键是律师的申辩活动能无法也受当事人的介入,按照自己的点子“独立国家”展开申辩活动?在认同当事人意愿与确保当事人利益之间如何展开自由选择?这是一个十分有一点思维的问题。
首先,无论当事人的意愿如何,无法做到重罪的申辩,这是违反律师职业伦理的、有法律具体禁止性规定的,这是不难理解的。其次,能无法违反当事人的意愿明确提出罪轻、有罪的申辩意见,情况就简单了。实践中,大量的案件当事人为了谋求好的态度自由选择无罪,但律师却明确提出罪轻、有罪的申辩意见,这种情况表面上违反当事人的意愿,实质上是诉讼策略的自由选择,实质上并不违反当事人的意愿。
这种情况普遍存在,也被广泛接纳。能决不考虑到当事人的意愿,就按照不利于当事人的利益明确提出申辩意见呢?比如,当事人告诉自己是有罪的,但是,就拒绝律师做到有罪、罪轻的申辩时,律师能决不认同当事人的意愿,决意明确提出有罪申辩的意见呢?也敢。当事人委托了律师,替自己展开申辩,律师不听得当事人意见,当事人为什么要请求律师?如果这样,创建委托关系的基础就不不存在了。所以,在实质上,律师必需认同当事人的意愿,辩护律师是无法几乎独立国家申辩的。
这也是为什么在本条的最后一款规定了“认同当事人意见”、“不得违反当事人的意愿”的原因。当律师与当事人无法就申辩方案达成协议一致意见的情形经常出现时,《规则》第十二条得出了提示,规定了协商中止委托关系的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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