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荣誉权受到侵犯可以要求精神损害赔偿吗?_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
本文摘要:公民拥有荣誉权,任何侵害他人荣誉的不道德都有可能必须分担法律责任。
公民拥有荣誉权,任何侵害他人荣誉的不道德都有可能必须分担法律责任。那么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荣誉权受到侵害否可以拒绝精神损害赔偿呢?下面小编成给大家带给涉及科学知识,青睐读者。
荣誉权不属于人格权,荣誉权,是指公民、法人所拥有的,因自己的突出贡献或类似劳动成果而取得的光荣称号或其他荣誉的权利。其特征有二:其一,荣誉权的客体是荣誉的本身及荣誉本身所包括的利益。其二,荣誉权既是一种既得权,也是一种期望权。
荣誉权的侵权行为有哪些 1、非法强占他人荣誉 这是所指对他人取得的荣誉,行为人以非法手段展开冒领、侵占或盗窃。如某县要求对见义勇为的农民刘大民颁发荣誉称号并颁发奖金,参与颁奖仪式的通报寄给后,邮递员误将信送往了与刘大民同村的刘大明手中。刘大明乘机假冒刘大民发给了荣誉称号和奖金。
在本案中,刘大明就侵害了刘大民的荣誉权。2、低毁他人取得的荣誉。这是指有的人因各种原因,如对他人取得荣誉心怀咎炉等而低毁荣誉权人,引发他人对荣誉权人荣誉的取得的猜测,因而包含对他人荣誉的侵犯的。
3、侵犯荣誉权人的物质利益。这是所指对荣誉所仅只的物质利益展开侵犯的不道德,它还包括拒发或扣发奖金、破坏奖杯、奖章、奖状等不道德。如某单位根据规定对本单位有突出贡献的科技人员颁发荣誉称号并各奖励两万元。后因有人体现奖金数额过低,单位领导之后擅自决定,对得奖人员只发给1万元奖金,只剩的1万元捐献工会,用于工会活动经费。
这只不过是一种变相的扣发奖赏物质利益的不道德,包含了对荣誉权的侵犯。4、非法褫夺他人的荣誉。这是最典型的侵犯荣誉权的不道德。
它是指予以法定程序,没法定理由,并由法定机构做出就宣告撤消或剥夺权利人的荣誉。如某厂职工高某多次获得省劳动模范称号,并给与两次晋升工资的奖励。后来,因揭露厂长有经济问题,遭厂长的背叛。
该厂长宣告中止低某省劳模称号,中止其奖励的工资。在这一案件中,高某取得的荣誉是经省政府批准后的,该厂长显然无权宣告撤消此荣誉,故属非法褫夺荣誉,包含了对高某荣誉的侵犯。
荣誉权受到侵害可以拒绝精神损害赔偿吗 荣誉权是法律规定的民事主体拥有的最基本的权利之一,是民事主体取得的荣誉及涉及利益的持有人、支配的基本身份权。《民法通则》第一百零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拥有荣誉权,禁令非法褫夺公民、法人的荣誉称号。"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120条规定:"公民的姓名权、肖像权、荣誉权、名誉权受到侵犯的,有权拒绝暂停侵犯,恢复名誉,避免影响,赔礼道歉,并可以拒绝赔偿损失。" 对于侵犯公民荣誉权的不道德,被侵权人可以再行实际物质损失之外催促精神损害赔偿。
人民法院将根据侵权人的罪过程度、侵权行为手段、场合、不道德方式等明确情节、侵权行为导致的后果、侵权人的利润情况、侵权人承担责任的经济能力、法院法院所在地平均值生活水平等因素确认精神损害赔偿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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