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裁定书范本【开云手机在线登陆入口】

本文摘要:交通事故裁定书范本崔X交通肇事案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安刑终字第114号 原审理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

交通事故裁定书范本崔X交通肇事案刑事裁定书 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2009)安刑终字第114号 原审理机关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审理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崔X犯交通肇事罪一案,于二○○九年二月十八日做出(2009)殷刑初字第36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崔X上告,明确提出裁决。

本院依法构成合议庭,经过试卷、讯问被告人,指出本案事实清楚,要求不开庭审理。本案现审理落幕。原判确认,2008年10月14日9时50分许,被告人崔X驾驶员短距离自卸货车沿107国道由东向西行经X处时与韩某某驾驶员电动自行车载有李某某由北向南行经时撞,韩某某、李某某当场丧生。

经交警部门确认,崔X负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判确认上述事实的证据有: 1、被告人崔X对其进自卸货车在107国道行经时,将二被害人撞倒的犯罪事实供认不讳。2、证人李某某、冯某某证言证实,韩某某骑马电动自行车载有着李某某去弹棉花路上再次发生了交通事故。

3、交通事故现场勘验笔录、交通事故现场图及照片证实了事故现场的基本情况。4、被害人韩某某、李某某尸体检验结论为,二被害人皆系由机动车碾压致相当严重颅脑受损丧生。5、A市公安交通警察支队交通事故责任确认结论为,崔X驾驶员机件不合乎安全性技术标准的车辆上路,路口并未减速慢行,时逢情况采取措施失当,胜事故的主要责任;韩某某胜事故次要责任,李某某无责任。

根据以上事实和证据,安阳市殷都区人民法院确认被告人崔X犯交通肇事罪,被判有期徒刑五年。原审被告人崔X裁决称之为:原判量刑轻。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证据与一审完全相同。

一审法院在起诉书中所列确认本案事实的证据早已一审法院当庭示证、质证,查明有误,经本院审查,不予证实。关于上诉人崔X裁决称之为原判量刑轻的理由,经查,原审法院根据被告人崔X所犯罪讫的性质、情节、后果及认罪态度在法定量刑幅度范围内对其所处刑罚并无不当,故该裁决理由无法正式成立。

本院认为,上诉人崔X违背道路交通管理法规,致两人当场丧生,胜事故主要责任,其不道德已包含交通肇事罪。原判确认事实清楚,证据显然、充份,定罪精确,量刑必要,审判程序合法。

上诉人崔X的裁决理由无法正式成立,未予接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八十九条第(一)项之规定,裁决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裁决为高院裁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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